为认真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,确保疫情报告的及时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,特制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。
一、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、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。
二、门诊医生诊治病人,必须登记门诊日志,要求登记项目准确、完整、字体清楚。
三、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的病人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脊髓灰质炎的病人、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、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原携带者时,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,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。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。
四、对其它乙、丙类传染病人、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、痢疾、梅毒、淋病、白喉、疟疾等病原携带者在诊断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。
五、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、完整、字体清楚,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城关社区服务中心并按要求进行电话报告。
六、诊治传染病病人时,要按规定作好消毒、隔离施。
七、对诊断的可疑病例进行个案登记、并追踪诊断结果,判断是否需要报告管理。
八、对需要转诊病例按要求规范及时转诊。
九、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,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,做好门诊日志、疫情旬报、传染病花名册、自查统计、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。
十、对传染病人、病源携带者、疑似传染病人污染的场所、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,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。
十一、责任报告人、疫情管理人、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,违反以上规定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商洛学院卫生所